事项编码   |    | 
事项名称  | 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开具  | 
申请条件  | 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(含与香港、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)、航空协定税收条款、海运协定税收条款、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、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,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《税收居民证明》。  | 
办理方式  | 通办范围  | 结果送达  | 
上门办理  | 网上办理  | 移动办理  | 自助办税服务机  | 同城通办  | 省内通办  | 全国通办  | 窗口送达  | 网上查询  | 邮寄送达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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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支持预约  | 是否收费  | 到现场次数  | 网上办理深度  | 服务对象  | 免填单  | 年审年检  |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| 特别程序  | 数量限制  | 
是  | 否  | 1次  | 一级  | 纳税人  | 否  | 否  | 否  | 无  | 无  | 
申请材料  | 资料名称  | 填报须知  | 必报资料  | 条件报送资料  | 留存备查  | 
 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》3份  | 1.窗口办理需加盖公章,内容填写完整。  | √  |    |    | 
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、协议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、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 | 1.窗口办理需复印件清晰,加盖公章,注明“与原件保持一致”;  2.申请人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。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,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;  3.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、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。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,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。  | √  |    |    | 
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,提供因户籍、家庭、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,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、说明材料  |    | √  |    | 
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、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,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,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、说明材料  |    | √  |    | 
境内、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,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 |    | √  |    | 
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,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 |    | √  |    | 
审查标准  |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、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 | 
办理时限  | 纳税人办理时限  | 无  | 
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| 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;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,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,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| 
结果名称  | 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  | 结果样本  | 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  | 有效期限  | 依法确定  |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| 否  | 
办理依据  |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<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>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)  |